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 试点领域信息 / 医疗卫生
  • 索引号: 15239524A/2024-00057
  • 发布机构: 大理州卫生健康委

以案释法: 南涧县XX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变更职业病危害申报项目等案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28日
  • 来源:
  • 【字体: 大  中 
  • 【打印文本】

大理白族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以案释法5

南涧县XX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变更职业病

危害申报项目等

一、案情介绍

202111,大理州卫生健康委联合南涧县卫生健康局南涧县XX有限公司依法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1.南涧县XX有限公司20218月进行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申报回执显示法定代表人为某,南涧县XX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显示法定代表人为尹某;2.南涧县XX有限公司年产60万吨水泥粉磨生产线技改项目批复显示:该项目20197月开工建设,20206月建设完毕。南涧县XX有限公司能提供该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及设计专篇,未能提供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及竣工验收材料,现场检查时该项目(水泥粉磨生产线)正在生产运行。

经调查核实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未按规定变更职业病危害申报项目;2.未按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项目进行控制效果评价、竣工验收投入生产运行。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变更职业病危害申报项目的行为违反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三)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的规定,应依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按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项目进行控制效果评价、竣工验收投入生产运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条第三款、第四款“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五)项、第(六)项“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六)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经过合议、事先告知、审批等法定程序,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给予南涧县XX有限公司警告,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案情评析

(一)违法主体认定准确

确认被处罚主体的身份是实施行政处罚的前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作为行政违法主体的当事人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中,法人和其他组织应是依法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未经依法设立的不能作为违法主体。本案在证据中有《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尹X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南涧县XX有限公司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确保了被处罚主体的准确认定。

(二)违法事实认定清楚

本案有2违法事实,通过现场查看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显示发证时间为2021916,法定代表人为尹某,查看当事人提供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显示法定代表人为饶某,制作了《现场笔录》及法定代表人尹某《询问笔录》,形成证据链,确定南涧县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15日内未进行变更申报。通过提取南涧县工信局投资项目备案证文件、大理州工信局项目进行产业政策确认的批复,确定南涧县XX有限公司60万吨水泥粉磨生产线技改项目20197月开工建设,20206月建设完成,202111月,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未能提供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竣工验收相关资料,该水泥粉磨生产线正在生产运行(拍摄照片3张),制作了《现场笔录》及法定代表人尹某《询问笔录》,形成证据链,确定南涧县XX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未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评价、竣工验收投入生产运行17个月(超过试运行时间6个月)。

(三)法律适用正确

本案涉及2个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且分项叙述、条理清晰,适用法律准确适当,填写全称并具体到条、款、项,引用的处罚依据与违法条款一致

三、思考建议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责任之一,通过申报有利于监管部门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有效管理和指导,有助于用人单位了解自身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程度,从而加强职业健康管理,促进职业病防治。未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竣工验收投入生产运行,意味着在缺乏科学评估的情况下,可能使劳动者长时间暴露在未知或未控制的危害因素中,增加发生职业病的风险。

这类案件的办理不仅暴露出企业管理的漏洞,也反映出企业法律意识和职业病防治意识的淡薄,通过行政处罚为企业敲响了警钟,督促企业在发展的同时,务必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原则,把职业健康安全放在首位,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职业病防治方针,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减少职业病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