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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5239276L/2024-00009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发布机构: 大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1703186058000
  • 主题词: 洱海湖滨
  • 体裁: 通知
  • 发文字号: 大政办发 〔 2023〕 68号
  • 有效性: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洱海湖滨生态红线及湖泊生态黄线“两线”划定方案的通知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29日
  • 来源: 大理州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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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大理经开区管委会,州直有关部门:

《洱海湖滨生态红线及湖泊生态黄线“两线”划定方案》已经州委、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222

    (此件公开发布)

洱海湖滨生态红线及湖泊生态黄线“两线”划定方案

为加强洱海保护管理工作,有效防治洱海水污染,改善洱海流域生态环境,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及《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洱海“两线”“三区名称及分区功能

(一)“两线”、“三区”名称

两线”分别是湖滨生态红线、湖泊生态黄线。

“三区”分别是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绿色发展区。

(二)生态保护核心区

生态保护核心区保护生物多样性,实施生态修复,建设生态廊道,拓展湖滨缓冲空间,保护和改善洱海生态功能。

生态保护核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洱海生态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除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依法应予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外,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逐步拆除。

除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原有居民以外的其他居民应当逐步迁至生态保护缓冲区外进行妥善安置。

(三)生态保护缓冲区

生态保护缓冲区严格控制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严守耕地红线,防治湖(库)、河道污染,保护田园风光。

生态保护缓冲区以减少人口、建设用地、污染物排放总量为目标,实行严格的管控措施,与生态功能定位不符的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应当逐步退出,鼓励人口有序退出,增强湖泊生态系统净化能力、调节能力和修复能力,最大限度降低入湖污染负荷,实现湖泊生态扩容增量。

经批准开展必要的乡村振兴、美丽乡村设施建设和民房修缮建设等,不得突破村庄规划确定的边界以及管控要求。严格控制各类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空间的占用和扰动,确保依法保护的湿地、林地、草地、耕地、荒地(未利用地)等生态空间面积不减少、生态功能不降低。

生态保护缓冲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除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房屋确需修缮加固或者危房拆除重建的,应当经大理市、洱源县人民政府批准,具体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

鼓励除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原有居民以外的其他居民迁至生态保护缓冲区外的城镇规划区集中安置。因生态环境保护需要迁出居民,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妥善安置的原则,依法给予补偿。

(四)绿色发展区

绿色发展区加强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加大城镇、村庄规划建设管控力度,优化布局文化旅游、生态产业,发展绿色经济。

绿色发展区严格管控建设用地规模,推动土地集约高效利用。严禁审批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项目。

绿色发展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洱海保护治理规划。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须征求同级洱海保护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部门的意见。

禁止削山造地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建设活动。

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绿色发展区内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和洱海入湖河道管理的,还应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洱海“两线划定原则

(一)依法划定:按照《条例》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九大高原湖泊“三区”管控的指导意见》(云政发〔202225号)规定和要求进行划定,并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科学划定:根据洱海流域生态空间结构和功能,结合洱海的地形地貌现状和实际管理需求,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划定,同时考虑与各类规划的衔接和协调。

(三)统筹兼顾:在依法依规划定的前提下,科学统筹好历史与现实、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同时兼顾湖泊及流域生态空间的系统性和整体性,结合湖泊水体、入湖河道等自然边界以及现有道路、农田等人工边界,按照生态空间的完整性、稳定性、连通性、多样性等需求,逐段研究、合理划定。

三、洱海“两线划定的技术标准和方法

坐标系统: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

地图投影及分带:高斯—克吕格投影,按3度分带第33带,以东经99度为中央子午线。

数据格式:采用国家统一的ArcGIS数据格式。

坐标转换:涉及坐标转换的,采用统一的转换标准。

测量精度:主要入湖河道、主要湖(库)采用优于0.2m分辨率的正射影像。测绘采用全野外数据采集方式或无人机辅助航空摄影测量方式进行,测绘地形图比例尺为1:500

外延方法:水平外延线通过斜接角法实现,地表外延线采用地形剖面数据处理实现。

四、洱海“两线划定三区”的具体范围

根据《条例》第六条规定,结合《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撤销大理市下关镇和调整凤仪镇部分行政区域设立街道的批复》和《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下关、太和、满江街道的批复》,洱海保护管理范围是以洱海水体为主的整个洱海流域,包括大理市所辖的满江、下关、太和、大理、银桥、湾桥、喜洲、上关、双廊、挖色、海东、凤仪12个镇(街道办事处)和洱源县所辖的邓川、右所、牛街、三营、茈碧湖、凤羽6个乡(镇)约2565平方公里的区域。

此次划定的洱海流域面积为2565.19平方公里,其中生态保护核心区面积为259.20平方公里;生态保护缓冲区面积为106.85平方公里;绿色发展区面积为2199.14平方公里。各级保护区划定如下:

(一)生态保护核心区

1.生态保护核心区为洱海湖区以及海西、海北片区洱海最高运行水位水平向外延伸100米以内的区域;海东片区洱海最高运行水位水平向外延伸30米以内的区域,但延伸至环海东路及其以外的,以环海东路临湖一侧路缘线为界;海南片区洱海最高运行水位水平向外延伸15米以内的区域,但延伸至城市道路及其以外的,以城市道路临湖一侧路缘线为界。生态保护核心区边界线为洱海湖滨生态红线。

2.部分区域划定

1)根据《条例》第四条、第五十八条规定,参考2014年勘定的湖区界线及其他相关基础数据,在实地测量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地形和管理需要划定洱海湖区。

2)湖中岛屿金梭岛、银梭岛、小普陀和南诏风情岛划入生态保护核心区范围。

3)海东片区(马厂村老环海路与环海东路交接处至环海东路与机场路交接处)共5段,湖滨生态红线与湖区界线重合,划定至环海东路临湖一侧路缘线。

4)海南片区(环海东路与机场路交接处至阳南溪)共5段,湖滨生态红线与湖区界线重合,分别划定至机场路、滨海大道、洱河北路的临湖一侧路缘线。

5)海南片区兴盛桥段,结合自然保护地优化调整情况划定湖区界线。

3.界桩布设

在洱海湖区界线、湖滨生态红线的重要拐点、重要区域布设立式界桩,村庄部分布设地埋式界桩,其他区域设立电子桩。

(二)生态保护缓冲区

1.生态保护缓冲区为生态保护核心区以外,海西片区南起阳南溪沿大理至丽江二级公路,北至罗时江临湖一侧路缘线以内的区域;海北片区西起罗时江沿大理至丽江二级公路和老环海路,东至马厂村老环海路与环海东路交接处临湖一侧路缘线以内的区域;海东片区北起马厂村老环海路与环海东路交接处,沿环海东路南至环海东路与机场路交接处沿地表向外延伸100米以内的区域;海南片区东起环海东路与机场路交接处,西至阳南溪沿地表向外延伸100米以内的区域,但涉及城市规划区的按照城市规划区规划管控;洱海主要入湖河道以及堤岸内侧水平向外延伸30米、洱海流域其他湖(库)水域及其最高运行水位水平向外延伸50米以内的区域。生态保护缓冲区边界线为洱海湖泊生态黄线。

2.部分区域划定

1)海西片区沙坪湾段,湖泊生态黄线与湖滨生态红线、湖区界线重合,划定至大理至丽江二级公路临湖一侧路缘线。

2)海北片区马厂村段,湖泊生态黄线与湖滨生态红线重合,划定至老环海路临湖一侧路缘线。

3)海东片区双廊镇双廊村段、大建旁村段、海东镇塔村段,以湖滨生态红线沿地表外延100米划定湖泊生态黄线。

4)洱源西湖按《条例》规定及《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湿地保护条例》中确定的西湖湿地管理范围,结合地形地貌,划定生态保护缓冲区、绿色发展区。

5)苍山十八溪和棕树河,生态保护缓冲区以苍山河源头为起点,划定至大理至丽江二级公路临湖一侧路缘线,与生态保护缓冲区范围相连。

(三)绿色发展区

绿色发展区以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外,洱海流域分水线内的区域来划定。

洱海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及州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全面做好《条例》贯彻执行工作,在洱海“两线”“三区”保护管理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条例》,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人人参与保护管理”的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1.洱海生态保护核心区范围图

2.洱海生态保护缓冲区范围图

3.洱海绿色发展区范围图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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